(承上則)第二樣,上帝的律法賜下來以後,你就不得不看清楚神的嚴格要求,「神的絕對標準是這樣的高超,我還有什麼話講呢,我只能服在上帝的審判之下;以致祢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,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。」(參 詩51:4, 羅3:4)因為祂有絕對的理指出你一切的錯誤,所以你完全沒有辦法再為自己辯護。
我們最討厭的人之一是那些不懂事情真相,隨便勸我們的人;他不知道我們做什麼,就一直勸我們;我們做的是對的,他把我們當作是錯的,就一直勸我們不要再犯錯;這種人很討厭的。他審判你時,就顯出他的無知;他責備你時,就顯出他的不公義;他是沒有資格的;他信口雌黃,隨便發言批評人,來抬高自己;這種人是令人討厭的。
但是,神卻不是如此;神審判你,乃是根據祂絕對的標準,顯明你一切的罪;你只能說:「祢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,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。」(詩51:4)神的聖潔、公義一彰顯出來,我們就只能降服,不能逃避、不能推諉、不能躲避我們的責任,我們更不能否認我們所犯的罪;因為鐵證如山,律法擺在我們的面前;這是第二樣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