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說英國跟美國的法律有所不同,很多國家的法律也有不同之處。一種法律是「寫不可以的,你就不要做。」另外一種法律是說,「沒有寫不可以的,你就可以做。」到底是「寫了不可以,我才不做。」或者「沒有寫,我就可以做。」「可以、不可以……」是字句的奴僕;當律法條文沒有寫得很清楚時,你應當不應當做呢?簡單的例子,一處牌子寫著,「不可迴轉。」那你就不敢迴轉了,如果沒有牌呢?兩種解釋,「因為沒有寫『可以迴轉』,所以我就不敢迴轉。」另一種,「因為沒有寫『不可以迴轉』,我就迴轉。」警察來了問,「為什麼你迴轉?」「因為那邊沒有寫不可以嘛!」「凡是沒有說不可以的,你就做。」或者「凡是說不可以的,你就不做。」哪一種律法才是對的?
《聖經》有沒有說,「不可以賭博、抽煙、吸毒、吸大麻、自殺?」「哈哈!感謝主,忘記寫。」那就等於可以了嗎?《聖經》給我們三條很重要的原則,來處理黑白不清楚的灰色地帶倫理問題:第一,無論做什麼,是為了榮耀上帝;(參 林前10:31)第二,無論做什麼,是為了造就別人;(參 林前14:26, 10:23-24)第三,無論做什麼,不讓罪控制我們。(參 羅6:6, 詩119:133)這樣,你就不必問,「根據《聖經》哪一節?」你問自己,「這樣,榮耀上帝嗎?造就別人嗎?把自己的靈性捆綁在罪惡裡面嗎?」如果不榮耀神、不造就人而捆綁自己在罪裡,你就不必問、不必做;上帝說,「你要愛人如己。」這是明文的命令,那你要去遵守,因為已經講了!沒有講的另外討論,已經講了一定要去遵行,你要愛人如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