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很多在政治界裡的人用條條律法去定別人的罪,但是自己在同樣的狀況下,他們都越過律法、逃避責任;甚至許多教會領袖討厭某某人,不思想自己是不是比他更壞,就先制訂一些章程以便控告他,這樣,律法就被誤用在消極功能中,與造就性的積極功能完全沒關係。上帝賜下律法不是這樣的!上帝說,「賜下律法,可以用律法來審判那些在律法中不遵行的人。」是!〈羅2:12〉告訴了我們;但是《聖經》清楚告訴我們,律法乃是要指向有一位為我們成全律法,藉著祂的成全又能拯救我們脫離律法定罪的耶穌基督,與祂的救恩。(參 太5:17-18, 來7:27-28, 加1:4)
所以〈雅4:12〉就說,你知道不知道律法賜下的是誰?那賜下律法的有怎麼樣的能力?祂有雙重的能力,「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,只有一位,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。」
律法是上帝所賜,律法顯明我們都是違背律法的人、都是罪人,祂能用律法作原則來審判違背律法的人,沒有人可以逃脫得了,所以祂可以用律法來滅人,但這不是上帝賜下律法的終極的目的,因為,「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裡。」(參 加3:24)上帝賜下律法,也賜下基督;上帝賜下基督的目的,不是要滅絕人!因為基督來是要成全律法,並且拯救人;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,耶穌基督說,「我來不是廢除律法,我來要成全律法!」(參 太5:17-18)而保羅說,「你們從前在律法中不能被稱義的人,都要在一人身上得著稱義,就是為我們成全律法的耶穌基督!」(參 加3:22-24)律法是從上帝來的;上帝藉著律法可以滅人,上帝藉著律法,終極的目的乃要透到新約的基督在十架成就救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