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我早上在香港看見布條說,「欠工人薪水的,被查到要罰幾萬、坐牢幾個月。」這是政府的規條,是警戒那些不照理來作老闆的人。在印尼,我從前的教會有個很不好的會友,現在已經離世了,他怎麼樣虧欠工人呢?他的工人都是最年輕的,有力量、沒有什麼經驗,但很有精神做工,他可以教他們,所以他說試用期3個月,試用期的薪水是全薪的1/3罷了,3個月以後,若合格就進到全薪期;他用一個辦法,每一年只用試用工人,3個月後都告訴人不合格,再用試用的工人,3個月以後再給他們不合格,所以從來沒有一個合格的,他用這樣的辦法降低2/3的工錢成本。這是很不對的!那些做得半死的工人,盼望3個月以後可以被錄取全薪做工,卻個個失望,他們就痛恨基督教,看這個人是很不公義的人!親愛的弟兄姐妹,神不許可我們這樣做!應當付的,你要付;應當給的,你要給;已經講定的約,你要照著做,因為上帝不要我們虧待人。我這一生也常對自己說,「我要作一個不虧待任何人的人,在我們能力可以做到的事,我們要給人。」這樣,你不虧待人,這些災難、咒詛、刑罰就不臨到你的身上。〈雅5:1, 4〉「1嗐!你們這些富足人哪,應當哭泣、號咷,因為將有苦難臨到你們身上……4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,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,這工錢有聲音呼叫,並且那收割之人的冤聲已經入了萬軍之主的耳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