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來2:17〉「所以,祂凡事該與祂的弟兄相同……」「基督是長兄,我們被基督稱為弟兄;基督藉著救贖,使我們成為祂的弟兄,與祂一同為後嗣,與祂一同領受作兒女的權柄。」這是之前查考〈來2:10-12〉與〈詩22:22〉時所提到的,這就是今天全世界的教會都稱自己為弟兄姊妹的重要《聖經》根據。而〈來2:17〉告訴我們:「祂凡事應該與祂的弟兄相同……」這意思不是浸信會神學家史特朗(Augustus Hopkins Strong, 1836-1921) 所說的「祂應該拯救我們」,乃是指基督作為祭司是有條件的。我們得救是無條件的,意思是我們沒有條件配得上帝的恩典;但是耶穌基督要成全救贖恩典,祂要在神面前為人贖罪,祂要符合於神所定的條件,這就是「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」(加4:4b)的意義;換句話說,耶穌按照律法書所說的,要成為祭司、要贖罪、獻上挽回祭,就要有祭司職分應當有的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