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從《來》的提醒,我們開始覺悟了,舊約裡亞倫與他的後裔作祭司的沒有一個是起誓立的。舊約那些祭司是上帝所立的,是上帝所喜悅的,正像律法雖然是上帝賜的、是上帝的話、彰顯上帝的聖潔,但是律法不能救人;照樣,亞倫與他的後裔作祭司是上帝立定的,卻不能救人。這是舊約的侷限。
《聖經》記載上帝為三件大事起誓。第一件事,是對亞伯拉罕的應許;〈來6:13-14〉「當初上帝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,因為沒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著起誓的,就指著自己起誓,說:『論福,我必賜大福給你;論子孫,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。』」(參 創22:16-18)連神都要起誓,這當然是件大事。第二件事情是很消極的起誓,耶和華在怒中起誓說:「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。」(參 詩95:11, 來3:11)
第三件,在〈詩110:4〉耶和華對我主說:「耶和華起了誓,決不後悔,說:『祢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。』」這起誓表示,從亞倫以來的祭司都不是起誓立的,而神在永恆中要一位永遠的祭司是起誓立的,那一位就是耶穌基督。所以,有暫時的祭司,有永遠的祭司;有眾多的祭司,有獨一的祭司;有舊約的祭司,有新約的大祭司;有獻牛羊血的祭司,有獻神兒子血的祭司。因此,我們在律法中是沒有盼望的,因為律法是軟弱無益的、一無所成的,因為律法是必須更改的;上帝就為我們引進更美的指望,叫我們因著一位被起誓立下來的大祭司——耶穌基督所賜下的盼望而被吸引。(參 來7:19)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