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說:「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,律法也必須更改。」(來7:12)這是將人帶進《新約》的革命性信息,大膽地挑戰以色列民族過去的律法歷史。到《希伯來書》作者的時代,律法已經賜下了一千五百年了,猶太人在祭壇上,每天祭祀上帝,每年七月十號贖罪大日要為百姓獻上贖罪祭,來討上帝的悅納;而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到底是誰呢?他竟說「律法必須更改」!
《聖經》中的「必須」也就是神永恆旨意在地上要成就;例如:「基督必須受害……」(參 賽53:5, 10-11, 路24:46)這是猶太人不明白的觀念;〈來7:12〉「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,律法也必須更改。」也是猶太人要更正的觀念。但是猶太人難以接受這些觀念,因為他們已經把非絕對的相對之事絕對化了,並且當作他們自我滿足的永恆依靠,他們卻是享受在這以暫時代替永恆、以相對代替絕對的錯誤中,所以他們認為,「我既然有了律法,有了獻祭、贖罪的事,我就不需要別的了。」
他們沒有想到律法是外添的,不是神永恆的旨意;律法是人犯罪之後,神不得不賜下來約束人的行為、印證祂自己的本性,使人知道自己不能遵行,然後把人帶到那真正救贖主的預備裡面。(參 羅5:20-21)猶太人就這樣把相對的絕對化,他們沒有真正明白上帝賜下律法的用意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