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我們靠著完全遵行612條律法條例而得救嗎?我們靠著《舊約》得救嗎?不是,我們是靠著《新約》、《新約》的中保,以及《新約》中保所流的永約之血而得救。(參 耶31:31, 來8:8, 13, 9:15, 12:24, 13:20)「永約之血 the blood of the eternal covenant」這是〈來13:20〉提到的。《舊約》裡,祭司所獻的祭物所流的血都不是永約之血,因為他們都是動物的血,而動物沒有永恆的生命,沒有辦法藉著這血來作永遠的約;所以上帝賜下耶穌基督才成為永約之血,才有永遠的果效。〈來7:18〉「先前的條例,因軟弱無益,所以廢掉了。」廢掉那要藉著遵行《舊約》律法條例來得著救贖的錯誤觀念,因為必須藉著《新約》耶穌的寶血而得救。
《舊約》律法是出於神的,但是「靠著律法得救」不是出於神的辦法。神不是藉著律法來救人;神藉著律法,有三個最大的動機,第一,神藉著賜下律法,叫人服在祂的審判之下。
上帝賜下律法,要塞住人的口,叫人不再為自己辯論;當人為自己辯護,特別為所行的善誇口時,他原是上帝眼中所最不喜悅的人,因為沒有人可以憑著他的善行在神面前可以誇口。《舊約》到《新約》同樣的原則,「誇口,要指著主誇口。」(參 耶9:23-24, 詩34:2, 林前1:31)當你一指著主要誇口時,你會發現,「在主前,我有什麼可誇的?」所以,人絕對不可以指著行為誇口;因為一指到行為,在神面前,你只能受審判,你不能被誇。因此,上帝賜下律法才照明我們行為的敗壞,照明我們的倫理道德、言語行動都是違背神旨意的,所以上帝所賜的律法就塞住我們的口。(參 羅3:19)我們的雄辯不能再為自己護衛了,因為上帝所賜的律法就證明了你的罪,就顯出你的虧欠,你就毫無言詞可以再為自己辯論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