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如果人問你,「為什麼《新約聖經》說『律法的條例是軟弱無益的』呢?」你要回答,「律法在救贖人的事上是無能為力的 inadequate,不是律法本身有問題,不是律法本身不出於神,也不是律法本身沒有神話語的價值,因為律法是從神而來的。『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』這是耶穌講的。(太5:18)〈羅5:20〉說:律法本是外添的……這意思是說,律法原不是上帝永恆旨意中的救人之法;律法是給我們的是約束的規律,而不是釋放的拯救;所以,在救贖人的事上,律法是軟弱的、無能為力的。」
所以,你要靠著遵行律法來盼望得著救贖,《希伯來書》作者說,「這對你的救贖是沒有益處的;你怎樣苦待己身,要靠律法盼望得救,你是徒勞無益,你不過是過一個相當困苦,卻不能得著釋放的生活。」所以,他在〈來7:18〉說:「先前的條例,因軟弱無益,所以廢掉了。」這句話不是在講律法廢掉了,也不是在講《舊約》就沒有用了,乃是提到了在救贖的事上,律法被誤信為有用的;所以猶太人應當要廢掉這錯誤的信念,應當要廢掉那認為律法可以救人的錯誤觀念。猶太人把相對的觀念絕對化,他們就很難再接受那真正神永恆旨意中,要他們信的救贖恩典。把絕對的當作相對的,就失去了信仰的原則;把相對的當作絕對的,就抓不到真正的重心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