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〈來7:18-19〉「先前的條例,因軟弱無益,所以廢掉了,律法原來一無所成……」軟弱無益是指什麼呢?是指律法的本性是軟弱、無益的嗎?我們絕對不能說律法本身是沒有益處的,因為〈詩1:2〉「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,晝夜思想,這人便為有福!」上帝賜下律法,對我們有益處的,因為有了律法,你就知道什麼是神的道德律與我們當盡的責任。律法告訴我們:「不可殺人、不可姦淫、不可偷盜、不可貪心、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、當孝敬父母……」你真的遵行,你就有福。〈羅5:6, 8:3〉更說「是人軟弱,不是律法軟弱」。那麼,〈來7:18-19〉說「律法的條例是軟弱的」,應當怎麼樣解釋呢?
請注意,《希伯來書》的作者不是指律法的原意有問題,或指律法本身是軟弱的,乃是指在救贖我們的事上,律法是無能為力的。看清楚這一節,你解經才不會混亂。許多時候我們斷章取義,引用一、兩句的話大大發揮,結果弄錯了;所以我們應當精通全本《聖經》所有教訓元素的總結合,找到了貫徹始終的總原則,才來看每一句難解的經文,那你就很穩定,不會隨便有所差錯了;這是很重要的事情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