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我們真正去遵行律法,才知道我們根本不能行得完全,因為我們行了這一條,卻觸犯了另外一條;我們要再行那一條,卻再觸犯另外一條。所以雅各就說:「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條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眾條。」(雅2:10)律法的持守,不是條例守了一條加一條,而是整體性的持守;一生一世、從生到死,你完全把六百多條全部遵守了,都沒有違背,這才叫作守律法的人;你能嗎?不能。若是這樣,是我們軟弱而沒有辦法遵行律法。
但是在〈來7:18-19〉所提到的不是我們軟弱,他說:「先前的條例,因軟弱無益,所以廢掉了,律法原來一無所成……」這是提到律法,並且與上文〈來7:12〉「……律法也必須更改」一致;就因為律法本身有不足之處 inadequate,所以才需要把救恩賜下來。這樣,人就不是靠著遵行律法規條而稱義,乃是靠著福音救恩、靠著信那為我死而復活的基督而被稱義;〈羅4:25〉「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;復活,是為叫我們稱義。」
因此,「我與律法」跟「我與基督」是完全不同的關係。律法原是捆綁、咒詛我的,是照明我的罪而指出我是違背神旨意的,律法與我的關係是審判官、控告者與罪人的關係;律法來了就叫人知罪,叫人被判定為有罪的。但耶穌基督與我的關係不是如此;〈約3:17〉「因為上帝差祂的兒子降世,不是要定世人的罪,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。」耶穌基督來了不是來定罪,乃是來赦罪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