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律法第二項積極功用就是使人嚮往神,盼望新的道路。神啟示了律法使人知道祂的聖潔,反照出人的污穢;使人知道祂的公義,反照人的不義;使人知道祂的良善,反照自己遠遠的不善、敗壞、邪惡、卑微、犯罪,是羞辱主的。這樣,人豈就不只有在絕望之中嗎?神不是這樣的神;如果神只彰顯自己的榮耀,卻任憑你在完全絕望之中,這樣的神就沒有意思了,因為祂拆毀,卻沒有建造,有什麼果效呢?
所以《聖經》告訴我們:「神是使人有盼望的上帝」(參 羅15:13)因為我們過去都與基督無關,在以色列國民以外,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,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,沒有上帝;(參 弗2:12)但是我們來到上帝面前,不但能認識祂,還要從祂身上得著盼望。這樣,神使人認識祂,就自然的也使人認識自己。(待續)